e泉快讯|产业园区|企业风采|产品展台|投资指南|信息技术应用|网络建设|信息安全|解决方案|成功案例

   IT人才|息技术专家|人才引进|人才培养|e课堂|信息公开|网上办公|区县之窗|网站黄页|数字生活

当前的位置:

首页 >> e泉快讯 >> 国内动态 >> 正文

 相关新闻

·国际互联网条约在中国生效
·2010年全球将有1500个城市竞争无线宽带
·中国移动TD终端加快成熟 迎接大规模商用
·2018年大连将成全球软件外包业新领军城市
·“2008中国虚拟化技术应用推广大会”召开
·第六届中国软交会演绎产业前沿“科技秀”
·工信部将协调政策支持TD 大力推进TD试商用
·商务部:去年软件与服务出口协议额19亿美元

热点信息

国际互联网条约在中国生效

字体颜色:

+ 放大字体 - 缩小字体 正常字体 双击自动滚屏

     从明日起,凡未经网络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允许,擅自使用其在网络上的作品的人,都将承担侵权责任。 

  昨天,记者从国家版权局了解到,由全国人大常委在去年年底表决通过的关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即“国际互联网条约”)的决定6月9日起正式生效。 

  国家版权局前局长龙新民表示,加入这两个条约,有利于加强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借鉴国际社会在互联网领域版权保护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有利于提高我国互联网版权保护水平,促进我国互联网产业的迅速发展。 

  目前,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标准越来越趋向于国际性协调规范,以国际条约为主导的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已经势不可挡。世界各国大都已经着手或将继续在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及其他知识产权国际新条约的大构架下修改和完善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以共同建设21世纪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大体系。 

  据了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在日内瓦召开的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国际互联网条约”,并于2002年生效。目前有近60个国家批准或者加入。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目的是为了在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领域更充分地保护版权人的利益。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目的是为了在数字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领域更好地保护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来源: 北京商报)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地址:济南市纬二路182号 邮编:250001 联系电话:(0531)82075600 传真:(0531)82075608

 
关于e泉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e 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c)2005 济南市信息产业局 济南市信息化办公室
技术支持:济南市信息化培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