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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培植壮大地方财源,加快全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基金 区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基金,对重点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出口创汇项目、对地方财政收入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以及在招商引资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予以贴息或奖励。 1、对经国家或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执行。 2、凡进入本区高新工业园区的企业,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与贴息或奖励。 3、对新建企业或原有企业的新增部分,以其能够直接增加区级财政收入为重要考核条件,年增区级财政收入100万元以上的 ,视情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奖励。 4、对出口创汇企业,每出口1美元给予0.03元的奖励,并视情给予贴息扶持。 5、对房地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实行奖励。 第二条:引进资金优惠政策 凡引进各类资金用于本地区基本设施建设的,视情给予一次性奖励。 1、对引进市外无偿投入的各类资金,按引进资金的2%—5%给予引进部门一次性奖励。 2、对引进无息使用的借款,按引进金额和使用年限,分别按1年以上1%,2年以上2%,3年以上3%的标准,对引进人给予奖励。 第三条:收费优惠政策 对新建企业和项目,在区级权限范围内国家、省、市规定的各种行政事业型性收费的标准,实行以下优惠: 1、新建企业首次投资300万元以上的,2年内在国家、省、市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优惠30至50% 2、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3年内只收取证照工本费,免收其他费用;从第4年开始到第6年按规定最低标准的50%收取各种费用。 第四条:一事一议项目申报程序 1、在符合一事一议规定的基础上,由投资者及引荐人填写《招商引资一事一议项目申报表》,并向区招商局提出申请。 2、由区招商局对一事一议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3、由区财政局对一事一议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复审意见。 4、由区长办公会对一事一议项目进行研究审批。 第五条:奖励程序 1、引荐资金的引荐人,应于资金到位之日的20内到区招商局办理登记手续;引荐企业的,应于该企业在我去办理纳税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到区招商局办理登记手续。超出上述规定期限的,不享受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2、办理招商引资登记手续时,引荐人应该在规定期限内向区招商局上报招商引资项目预报表、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地税证复印件、验资报告等资料,经区招商局审核后,予以登记确认。 3、对确认的招商引资项目,年终由财政局和招商局对其纳税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兑现意见,报区长办公会研究实施奖励。 本奖励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执行前确定的招商引资项目仍按原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执行。 二OO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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