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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登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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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1、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自2002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二、 软件产品登记需要的条件 

软件产品的登记首先应具备两个前提,即1)取得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指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2)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三、  软件著作权登记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表(一份); 

2、 申请者身份证明; 

3、源程序(1份,A4纸,正面)。前、后各30连续页,共60页(不足60页全部提交); 

4、文档(1份,A4纸,正面)。前、后各30连续页,共60页(不足60页全部提交), 

(用户手册、操作手册、设计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任先一种); 

5、开者者情况说明; 

四、山东省软件测评中心 

 山东省软件评测中心,于2006年4月19日搬迁至“山东 济南 高新区舜华路1号齐鲁软件园创业广场D座一层118室”,新的业务受理热线:0531-86515189、0531-86515187 

http://www.sdstc.net/ 

五、软件产品登记材料 

1.        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封面加盖公章); 

2.        软件产品的版权声明:声明完全自主开发,无任何纠纷(加盖公章); 

3.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4.        国家税务局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登记号要清楚,加盖公章); 

5.        著作权证明材料; 

6.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二代证的需要在同一张纸上复印正反两面); 

7.        信息产业部授权检测机构的产品检测证明(登记测试报告); 

8.        样品(指目标代码、执行脚本、用户文档等光盘存储)暂不提供; 

9.        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开发或经营委托书(销售合同复印件盖章); 

10.    以上材料除样本外一式两份,装订成册,电子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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