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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软件企业认定条件: 1.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 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 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 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 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 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 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 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 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二、 软件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1.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 软件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 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及电子文档(申报表封面加盖公章,企业主管单位填写“济南市信息产业局”,表中财务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栏签字盖章);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报时带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 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如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项目委托开发合同书等其中一种或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4. 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企业所得税纳税汇算清缴复印件(全部加盖公司财务章并且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
5. 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软件产品列表及企业人员配置表(加盖公章);
6. 办理软件企业认定,至少要有一个已办理登记的软件产品,软件企业与软件产品也可以同时申报。
7. 办理软件企业认定,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明确包含软件开发。
8.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电子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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