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字体颜色:
|
|
+ 放大字体 |
- 缩小字体 |
正常字体 |
双击自动滚屏 |
|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各级财政(含预算外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信息化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进行的网络建设、软件和信息资源开发、应用系统集成等相关工程(含系统升级、设备采购及更新、通信线路建设和租用、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等)。 第四条 市信息产业局(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防止重复建设。 第六条 市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编制。各部门下一年度信息化工程建设的计划方案和资金预算应在当年度10月1日前报市信息产业局,由市信息产业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后,纳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需市财政拨款的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统筹安排。 第七条 承揽信息化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按照批准的范围进行信息化工程建设。 第八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济南市招标投标办法》进行招标、投标。市信息产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化工程的招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九条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信息化工程监理业务的管理,开展信息化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具有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条 市信息产业局对信息化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凡有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竣工项目,要按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进行决算审查,财政部门的审查结论作为建设单位结算工程价款和转资的依据。 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实行信息化工程质量免费服务制度。承揽信息化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定合同,对信息化工程履行免费服务责任。免费服务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